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 2026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及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司可持续发展
与环境、社会及管治(下称“ESG”)工作,提高公司相关决策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可持
续发展战略、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委员的考
核和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人数达到本议事
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
职权。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咨询委员,并聘请外部专家或工
作人员。咨询委员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按规定勤勉尽职、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三次不能对应
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适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 研究可持续发展与 ESG 管理等政策,关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可持续
发展事项的重要信息;
(二) 向董事会提供与公司可持续发展重大事宜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可
持续发展与 ESG 战略规划、管理目标、管理架构等)的相关建议;
(三) 识别和评估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与 ESG 相关风险
和机遇,指导并监督管理层对可持续发展与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管理与应
对措施;
(四) 评估和审阅公司总体可持续发展与 ESG 绩效,制定公司可持续发展
与 ESG 管理年度目标;
(五) 定期审议、更新公司可持续发展重大议题(包括但不限于:气候变
化、能源与资源管理、员工、研发创新、产品质量与安全、公司治理、商业道
德等)相关的承诺、目标与进展表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审阅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或 ESG 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审议其他可持续发展与 ESG 相关重大事项,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
作。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职责:
(一) 召集、主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在特殊情况下召集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 董事会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采取合
作和支持态度,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通知时限可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可与董事会会议通知一同发出,会
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
每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根据审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
专业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但所邀请的专家不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
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
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
关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为准;除此之外与现有其他制度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议事规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