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7 19: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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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删除[作者]: (2026 年 7 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设置格式[作者]: 无项目符号或编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风险防范、内部
控制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不断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和国务院
国资委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行业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是所属企业直接执
行制度。是公司及所属企业执行各项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
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用于规范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
工作内容、工作程序、职业道德规范等。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
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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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
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公正、不偏不倚。
      (三)重要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考虑审计环境、审计
资源、审计风险、审计成本等各因素的基础上,需要关注重要
审计事项,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节约审计资源。
      (四)谨慎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具有专
业胜任能力,并树立风险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
务的性质和内容。在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方法、报告审计结果
时,应运用专业判断,保持专业谨慎。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法律合规部)是本部内部审计工作的
归口管理部门,向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董
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公司董事长具体分管
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审计部(法
律合规部)的公司领导协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各所属企业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指定相关部门
履行内部审计职能。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双重负责”的
管理模式。各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向本级党委(党组织)、
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由企业主要负责
人分管,同时接受公司审计部(法律合规部)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公司加强党委(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筹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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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健全和完善党委(党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
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
促落实。
  第十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所承担的审计任务
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并不断优化人员结构,保持审计队伍
的稳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
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
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
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相关管理工作
经验。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二)听取审计委员会关于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工作
情况、重要审计报告的汇报;
  (三)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四)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
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
  (五)其他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负责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
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
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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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
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修订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二)组织开展实施对本部及所属企业各类审计项目;对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
员会直接报告;
      (四)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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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职能的设
置,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拥有适当的资源,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
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
开展。
  (二)作为被审计单位时,应主动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按照审计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报送、提供与审
计项目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复印件,确保审计资料的真实完
整性。
  (三)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对问题整改落实
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对被审计
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
告知相关审计机构。
  (四)重视审计结果运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
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
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
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
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
鉴定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挥
审计监督与服务功能,改善风险管理,促进公司加强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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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经营目标。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管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主要
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
计。
      (二)对有关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
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组织开展对相关企业负责人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审计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五)对有关单位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对内部控制的健全
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检查。
      (六)按照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需要,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
      (七)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对工程项目进行过程
跟踪审计、造价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八)对有关单位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经营绩效进行审核、
评价。
      (九)对有关单位的信息系统运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重点管控环节、重大风险领域进行专项审计。
      (十一)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二)后续跟踪、检查企业对审计发现问题、内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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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建议和公司领导批示的整改落实工作。
  (十三)办理本单位管理层安排以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等其他审计项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风
险预警模型及人工智能辅助工具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建立“总
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系统研究”的数字化审计工作
模式。通过非现场审计与现场审计有机结合,实现审计监督全
覆盖,提升审计判断的精准度与时效性,同时严格确保数据全
生命周期的安全与合规。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情
况以及上一级审计机构的工作部署,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确定审计重点。内部审计年度
工作计划应经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可以采用现场审计、报送审计及在
线远程审计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联合本单位
其他部门人员或统一组织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审计人员进行联合
审计,可以委托或联合社会中介机构对指定单位、指定事项进
行审计。对专业性较强的审计领域,可以委托外部专家协助内
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委托或联合社会中介机构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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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专家工作时,应评价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在利用社会
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的工作成果时,内部审计机构应评价其适
当性。除特别约定外,内部审计机构对联合审计负最终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
向有关部门及单位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拟定审计工作方案,
发出审计通知书。
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审计实施阶段。
法,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并指定专人进行复核、提出
复核意见。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写明具体内容、事项的过程及
最新情况,形成审计底稿,并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
或类似决策机构汇报,并向管理层通报。
      (三)审计报告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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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
审计报告进行反馈,未按时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审计报告涉及
重大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分管内审工作领导批准,可不征
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接双方)、审计组长签字。
导。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上报。重要审
计报告向党委(党组织)、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汇报。
  (四)审计整改落实阶段。
导的批示,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达《审计整改落实通知
书》,由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实工作,并编制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简报,向党委(党组织)、
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层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确定审计范围、执行审计程序
以及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应受干扰和控制。内部审计机构在审
计过程中可以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对相关人员访谈。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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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告等财务资料;相关业务资料;相关总结、计划、战略质
询、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文件资料并进行检查。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外部监管机构、社会中介
机构等相关审计检查报告。
       (四)实际查看、盘点或监督盘点有关资产。
       (五)获得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业务、审计、决策、法律
等各类信息系统的权限,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
资料;依据相关监管要求,需要对电话交易进行日常录音监控
的,可以检查有关的录音资料。
       (六)要求被审计单位财务、业务及管理人员提供对重大
事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的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并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
制止决定。
       (九)如有必要,审计组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
报表、档案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原始文件和资料。
       (十)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规违纪、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的事项,及时向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等相关部门移交审计发现线
索并建议提起问责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行使的正常权限,有关单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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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不得拒绝、阻碍或借故推诿、打击报复。被审计单位
及相关人员拒不提供财务、业务资料或转移、隐匿、篡改、伪
造、毁损重要资料,欺骗审计人员,致使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不当行为公司首先责
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对违反有关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违规经营投资线索的,应当按
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启动责任追究工作程
序。
     第二十七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按照档案管理的
相关规定,将全部审计资料,分类归档,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
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专业标准,并以应有的职业审慎开展审
计业务,做到坚持原则、客观公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恪
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持
续更新知识,增强业务素质,提高职业胜任能力及创新能力。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
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
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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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违反有
关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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