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琪科技: 关于新增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7 19: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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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20176           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公告编号:2026-113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6 年 5 月 6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435 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883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2026)第 441C000229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公司子公司珠海市维琪科技有限
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招商
银行深圳时代广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深圳时代广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
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
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楼瑜、郑桂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0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珠海市维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以下统
一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各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康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
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
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
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楼瑜、郑桂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1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0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五、截至 2026 年 8 月 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存放情况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股份有限公司    发展银行                          市维琪科技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新建维琪健康产业园
               公司深圳                                项目
               分行营业
                部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时代
               广场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发展银行                          公司新建维琪健康产
     珠海市维琪科技   股份有限                              业园项目
      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
               分行营业
                部
六、备查文件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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