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26-046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应诉,并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
及股东合法权益。同时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一、诉讼事项受理及账户冻结的基本情况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依米康智能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工程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2026)川 01 民初 829 号】。渤海银行股份有
简称“成都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作为原告起
诉被告 1 智能工程公司、被告 2 公司,四川远盛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盛
洋公司”)为第三人。截至目前,此案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6)川 01 民初 829 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2026)川 01 民初 829 号之二】、《财产保全结案告知书》,因上述债权
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
人智能工程公司、公司的财产在 171,921,283.32 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智能工程公司账户合计被冻结资金 16,966.31 万元;其
中,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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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性存款资金被冻结 16,500 万元(相关结构性存款分别存于 51050241610800000190_1、
;智能工程公司被冻结账户 10 个,被冻结资金合计 466.31 万元。合计冻结
状态正常)
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9.25%,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5.71%。
本次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冻结系公司涉及前述诉讼案件,由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所致。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且账户状态正常,被冻结资金
仅限于购买的结构性存款部分,除被冻结资金外,公司其他募集资金账户及资金均可正
常使用,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智能工程公司被冻结
的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实体的主要经营账户,不影响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
动,也不会对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上述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二)项“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诉称,其与第三人远盛洋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用
途为智慧医疗及公共安全大数据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被告 1 智能工程公司
系项目总承包方;第三人从原告实际提款 19,294 万元,并委托原告向被告 1 支付工程
款 190,632,328 元;第三人以自有资金向被告 1 支付工程款 14,170 万元;后因第三人原
因 导 致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 被 告 1 合 计 已 向 第 三 人 退 款 175,327,358.99 元 , 仍 有
原告诉称在执行第三人过程中,仅执行到部分款项到位,目前仍剩余执行款项
款已经严重影响其到期债权,故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 1 主张退还工程款的权利。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应退还工程款 157,004,969.01 元,并支
付资金占用利息,上述两项暂总计 171,921,283.32 元;2、被告 2 对被告 1 的前述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公司提起两起诉讼,公司及智能工程公司均获胜诉,渤海银行成都分行针对公司及智能
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均已被法院裁定驳回。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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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 10 月,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为原告起诉被告 1
远盛洋公司、被告 2 远云信德数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被告 3 北京青合数据科技
有限公司、被告 4 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智能工程公司为第三人。渤海银
行成都分行要求智能工程公司对诉讼请求中的本金 15,294 万元承担退还责任。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61)。
公司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此案件的进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此案
件已结案:智能工程公司在此案中系诉讼第三人,一审判决智能工程公司不需承担责任,
判决已生效。
(2)2024 年 10 月,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因合同纠纷起诉智能工程公司及公司,要求
智能工程公司及公司配合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的监管工作,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公司分别在《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年度报告》中披
露了此案件的进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此案件已结案:一审胜诉,判决智能工程公司
及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贷款合同关系,亦无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并非本案相关事实的当事人,渤海银行成都
分行将公司及智能工程公司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其对公司及智能工程公司账户资金进
行冻结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通过
合法合规的程序,尽快解除相关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状态,降低对公司经营以及募投项
目实施的影响,并保留对相关方滥用诉权冻结资金导致公司的相关损失进行依法追责、
索赔损失的合法权利。
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后续有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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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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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