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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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五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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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
下列情形:
人选;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的;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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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
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
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实施程序及审议流程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七、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绩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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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体系,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
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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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