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
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
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
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于 2026 年 7 月 21 日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网
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告知全体股东,并说明了本
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6 日下午在广东省深圳
市人民南路深房广场 48 楼 A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
陈明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全体
股东或股东代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
于提前公告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
与公告内容一致。因此,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 人,
代表公司股份 64,574,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3830%。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授权委托书。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和见证律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4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共 47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619,522,3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1.2382%。
我们认为,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对审议事项按照公告所载明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份
总数和统计数。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会议所表决的议
案全部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 619,446,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96%。
该候选人得票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
当选。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 617,286,1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232%。
该候选人得票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
当选。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 617,286,1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232%。
该候选人得票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
当选。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 617,286,1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232%。
该候选人得票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
当选。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 617,286,1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232%。
该候选人得票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
当选。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 617,286,1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232%。
该候选人得票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
当选。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 617,287,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335%。
该候选人得票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
当选。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 617,350,0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949%。
该候选人得票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
当选。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 617,350,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949%。
该候选人得票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
当选。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英革
律师:王雨弦
负责人:钟元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