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过程进行见证和发表意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
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7月9日,公司第十二届十五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关于择期召开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择期召开股东会。
会(简称“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了《会议通知》,披露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
媒体上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程及本次股东
会需审议的议案内容。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
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议案内容等内容进行了信息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6
日上午10点30分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9号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本部1616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宋波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6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6日9:15-9:25,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议通知》列明的召开方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