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中复神
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全面了解和审
核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
下:
文件的规定,经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逐项论证后,我
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
行条件。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
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战略
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拟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定,有利
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管
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方案中所列示募集资金投向属于
科技创新领域,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助于提高公司科技创新能力,强
化公司科创属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届时按照规定与保荐机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监管,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有利于高效推进相关工作,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审批、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本页无正文,为《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杨平波 葛海涛 邵雷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