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复神鹰: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7 0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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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和健全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
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
价值目标,综合考虑了保证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本规划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本规划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四)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
规定。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年进行 1 次利润分配。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本年度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本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
金流量状况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如有)、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满足前述第三条第(四)款的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依法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
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
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全体股东提供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便利。
  五、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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