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控电力: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7 0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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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
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晋能控股
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考核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高管资格及权利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权利:
  (一)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
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三)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供保障;
 (四)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
行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
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
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
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
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
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
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
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
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
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
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
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
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
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
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监管机构和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
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
间送达全体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保会议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
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
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
会议记录,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有关股东会的工作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
股东会的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
进行公告;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
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
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在股东会召开前,将相关会议资料置备于会议通
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查阅;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
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深交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
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
     (六)协助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
会议记录;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
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
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工作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认真配合
深交所完成年度信息披露评价工作;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
符合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三)信息披露工作在及时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主管部门;
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说明事件的实质。
 (四)信息披露工作在准确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五)信息披露工作在完整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六)信息披露工作在合规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司章程的规定。
     (七)董事会秘书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履行公平
信息披露义务
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
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
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
购公司证券。
     (八)董事会秘书应按以下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
作: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时及时通知深交所;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
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
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
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
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承担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
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
聘:
     (一)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4.4.4 条所规定情形之
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在公司的监督下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公司应当在聘任董
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
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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