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凯盛新能 编号:临 2026-026 号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7 号)
(以
下简称警示函)
。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谢军、陈鹏、陈红照:
经查,截至 2026 年 5 月 8 日,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
金额 3.33 亿元,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 10.73%,公司
迟至 2026 年 6 月 29 日才进行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第十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
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谢军作为公司董事长、陈
鹏作为公司总经理、陈红照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
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公司及谢军、陈鹏、陈红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
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
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采取有
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