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能: 凯盛新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7 0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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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凯盛新能    编号:临 2026-026 号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7 号)
                               (以
下简称警示函)
      。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谢军、陈鹏、陈红照:
  经查,截至 2026 年 5 月 8 日,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
金额 3.33 亿元,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 10.73%,公司
迟至 2026 年 6 月 29 日才进行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第十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
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谢军作为公司董事长、陈
鹏作为公司总经理、陈红照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
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公司及谢军、陈鹏、陈红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
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
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采取有
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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