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三)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与关联法人
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对值超过0.3%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接受担保除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接受担保除
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超过 5%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值超过 1%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日常经营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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