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锋锂业: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6 0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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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披露办法》)、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
                                     (以
      下合称“《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以下简称“
                                  《证券期
      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
      发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下简称“《收购及股份购
      回守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
      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规范所作
      出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范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
      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应披露的其他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在
      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证券日报》是公司指定的 A 股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
      定的 A 股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变更指定 A 股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的,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 www.hkexnews.hk,
      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所披露的所有公告、通
      告及其他文件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实际控制人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具
      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
            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或对尚未披露的相关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公司、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披露办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办法和通知等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一旦知悉内幕消息,应当在合理切实可行
       的范围内尽快依照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
       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
       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
       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
       确预测的依据,并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
       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
       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公司股票拟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公司股票拟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A 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公司股票拟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公司股票拟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按照公司股票拟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披露
       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 A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 H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召开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
     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 H 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其他定期报告包括公司
     的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公司应当在不迟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
     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 30 分钟披露月报表,
     载明股本证券、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涉及
     期间内的变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1/3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
(十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十三)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四)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藉以取得或认购证券的债务证券、可换
       股票据、期权或权证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十五)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 审计师发生变化;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二十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以上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格式指引执行。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
           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分为 A 股临时报告和 H 股临时报告。
       A 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外的公告。
       H 股临时报告是指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外的公告。
第四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及公司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的重
             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
             但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
             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或提请董事会秘书协调董事会
            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应及时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 A 股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董事会办公室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西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
     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
     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秘书负责协
     助,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裁、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
     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 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
     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 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
     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
     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六) 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他规定及本章程的规
     定;
(七) 发现公司章程、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
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 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问询;
(十)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
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他规
定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三)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
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的工作。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公
       司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
       书及公司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获悉重大事件的
       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及公
       司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
       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五条 董事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   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
           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
           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
           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
           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
           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
     事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
     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
     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执行本制度进行
     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
           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   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
           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
           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
           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
           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
           容签名认可。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
       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
       的具体工作。
第六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
       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有关人员
       由于工作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
       阅手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
       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
       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可以随时调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
       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
     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系指: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   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
           关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
     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透露。
第六十七条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的资本运作计划、重大合同的签订或履行、重大投融资计划)
     为一级保密信息,其他信息为二级保密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保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一级保密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除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及主管高管人员外,一级保密信息在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前,不应透露给其他任何人。公司一旦知悉内幕消息, 应当在合理切
     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依照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根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反保密责
       任,但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履行保密义务。公司
       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 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
       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获悉保密
       信息的知情人员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责任承诺书。
第七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
       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露并因
       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
       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七十二条 公司 A 股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
       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
       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香港联交所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没有相关规定的,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依据本制度规定应当披露的, 公
     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按照《证
     券期货条例》第 307D 条规定,不在香港联交所进行披露:
     (一) 香港法庭或香港法律禁止披露的信息;
     (二)   公司在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确保相关信息得到保密且相关
           信息确实得到保密的情况下:
                经批准予以豁免披露的其他情况,包括:
                (1) 被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法规所禁止披露的信息;
                (2) 被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庭命令所禁止披露的信息;
                (3) 一旦披露会违反香港以外地方的执法机关所施加限制
                 的信息;
                (4) 一旦披露会违反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法规所授予权利
                 的当地政府所施加限制的信息。
     (三)   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可以不予披露的例外情况在出现下列
           情形时不再适用,公司应当对相关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 公司将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
       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下属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分公司、下属
       子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对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
       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七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前十五日完成对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报表的内部审计
       工作。
第八十条   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
       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
       如上述财务人员不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或财务资料,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无
       法完成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八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分公司、下
       属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
       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
     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秘书配合董
     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投
     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
     容等。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连同来访机构或人员签署的承诺书等其他投资者
     活动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并由董事会办
     公室制订投资者来访接待计划。
第八十七条 接待投资者要严格按照事先拟订的接待计划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
     除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参
     加接待和交流。
第八十八条 若董事会秘书未参加投资者接待活动,则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陪同人员
     应于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内容向董事会秘书作出书面报
     告,并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送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第八十九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监管部门
       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
       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若投资者未签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致使公司重大信
       息无法保密的,本次投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第九十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息保密原则,
       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本条前款规定的重大信息之范围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认真制作本次投
       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董事会秘书如认为必要,可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报。
第九十二条 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给来
       访投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
       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本制度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
       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财务信息报告义务的
       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十八条 公司除遵循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   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 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 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
            清算等状态;
     (六)    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情形。
第一百〇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在董事
           会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一百〇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问
           询工作。
第一百〇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问询。
           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
           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
           存在”等字样。
第一百〇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
           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
           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一百〇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本制度第一百条规定的负责
           人签字并加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其中
           一份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存,另外两份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
           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
           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
           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一百〇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
           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
            他证券或相关衍生产品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临时报告上的签字;
     (四)    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的签字;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制度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
            签字。
第一百一十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存在本制度第五十
       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条款规定义务
       的情形作成书面记录暨履行职责特别说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
       履行职责特别说明审核无误后,应予以签字确认。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
       的证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告,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
       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三)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四)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
        其他文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
       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学习;
       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
       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
       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
       求。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
       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公司股票上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
            责任人及时进行处分。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
            构。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新余经济开发区龙腾路。
第一百二十一条 咨 询 电 话 : 0790-6415606 传 真 : 0790-6860528 电 子 邮 箱 :
            info@ganfenglithium.com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披露办法》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披
            露办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若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文件做出修订,则本制度根据实
            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公司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
            除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依据有
            关规定将违法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深交所上市规则》、
            《披露办法》和/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自本规则生效之日, 公司原《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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