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内设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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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和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适
人选;
(三)搜集有关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所有兼职等情
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并取得其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
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步
入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以专人直接
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
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如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全体委员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
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成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均视为亲自出席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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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