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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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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凯格精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
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会
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
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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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
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以及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了《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6,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
会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5 日下午 15:30 在东莞市东城街道沙
朗路 2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邱国良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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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通过深
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5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09:15-09:25,0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5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 7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10 人,代表股份数为 99,024,55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773%。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95,759,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852%;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07 人,代表股份数为 3,265,25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2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07 人,代表股份数为 3,265,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20%。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207 人,代表股份数
为 3,265,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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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
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及延期的议案》;
议案 2: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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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内部投资结构及延期的议案》
同意 98,980,4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55%;
反对 39,8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402%;弃权 4,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21,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499%;反对 39,8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196%;弃权 4,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1305%。
议案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同意 98,978,2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33%;
反对 41,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421%;弃权 4,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18,9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825%;反对 41,7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778%;弃权 4,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1397%。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其中,议案 2 为股东会特别
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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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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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苏 涛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宋 征
王国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