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6-077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浦迈”)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议案》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
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 年 7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4 日刊载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
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
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在自查期间公司本激励计划原确定的 2 名激励对象存在自知悉本激励
计划事项后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该 2 名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所知本次激
励计划的信息有限,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详细方案,且并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
激励计划任何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买卖奥浦迈股票的
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
用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基于谨慎性原则,为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上述 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资格,并承诺后续配合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
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 92 人调整为 90 人,首次授予的相关权益总数
量保持不变,放弃的权益在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重新分配。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
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
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与授予股票增值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