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京
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聚隆”、“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南京聚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
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发行人自 2023 年 5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
券注册的批复》核准,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21,850.00 万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截至 2023 年 8 月 1 日止,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218,50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资信评级
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 6,745,683.94 元后,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211,754,316.06 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23)00098 号”验资报告。
发行人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上述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发
行人及子公司安徽聚兴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滁州聚隆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存放及补流监管相关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根据《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建设: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年产 5 万吨特种工程塑料及改性材
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年产 30 吨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线
建设项目
合 计 24,173.05 21,175.43
注:募投项目 1“年产 5 万吨特种工程塑料及改性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已结项。
截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76,112,694.94 元,募
集资金余额为 40,528,442.71 元(含利息收入)。
三、前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情况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不超过 5,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发行人前期共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5,0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行
人已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将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 5,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全
部归还至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 12 个月,并将归还募集资
金的情况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建设需要
一定周期,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会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为充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不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人民币 4,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
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按同期银行一年贷款基
准利率来计算,一年期可为发行人减少利息负担约 105.50 万元(仅为测算数据,
具体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发行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
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发行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
作。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董事会同意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本数)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限为自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就前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偿还情况和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核查了发行人理财产品台账、银行记录、
财务凭证、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文件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使用前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已按照规定及时偿还至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情况合法合规,与发行
人信息披露情况相一致;本次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项已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符合发行人的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
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等相
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胡耿骅 田 勇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