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 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已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2026 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形成审核意
见如下:
公司拟将本次交易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
延长至 2027 年 8 月 21 日;若公司已取得或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
次交易同意注册的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若截
至股东会召开日公司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则本议案相应构成对原
决议项下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安排的确认。 除延长前述有效期事项外,本次交
易方案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该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延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
公司拟将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7
年 8 月 21 日;若公司已取得或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同意
注册的文件,则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若截至股东会召
开日公司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则本议案相应构成对原决议项下授
权有效期自动延长安排的确认。 除前述延长授权有效期外,其他授权事项和内
容均保持不变。该授权期限的延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总体安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 年
第四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 、
桂 磊 刘慰庭 方 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