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及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电话/Tel:+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亚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亦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
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执业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新亚电子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
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仅对新亚电子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有
关的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
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上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新亚电子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 本所律师要求查验文件原件(文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本
所律师调取、政府部门出具、第三方提供等),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件的
文件,本所律师要求取得盖有具文单位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并结合其他文件综
合判断该等复印件的真实有效性。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了查验,
并对公司回答的问题进行了核对。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
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
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
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六)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亚电子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
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新亚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
法》”)等相关文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此发表了同
意的核查意见。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
权。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4 年 6 月 27 日至 2024 年 7 月 7 日
期间,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等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
法、有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 20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年 7 月 19 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向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595.62 万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56 元/股。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议案》。同日,
公司监事会就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收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
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发布公告《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8
月 1 日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100.00 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6.56 元/股。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议案》。同日,
公司监事会就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2024 年 8 月 2 日至 2024
年 8 月 12 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等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了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的公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收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
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发布公告《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结果公告》。
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
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
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
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同日,公司监事会就
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注销工作。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同日,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亚电子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
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成就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1 日,在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因此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比例均为
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限售期届满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40%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含 2024 年 9
月 30 日)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40%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后授予,则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50%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50%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19 日,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1 日,由此,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 2026 年 7 月 20 日起可
按规定比例解除限售,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 2026 年 8 月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及成就情况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审计
报告》(天健审〔2026〕9226 号)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9227
号)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亚电子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满足解
除限售的条件。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满足解
除限售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在 2024-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
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相比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相比
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相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相比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股票(若预留部分于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相比
予,含2024年9月30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相比
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相比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股票(若预留部分 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50%
于2024 年9 月30 日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相比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授予) 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75%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2、业绩考核指标不考虑本次股权
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
业绩完成度与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情况如下:
业绩完成比例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100% X=100%
A<80% X=0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的 80%,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若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
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 80%,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
解除限售比例(X),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审计
报告》(天健审〔2026〕9226 号)、公司出具的说明,新亚电子 2025 年合并口
径净利润为 238,370,405.76 元(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2025 年
净利润相比 2023 年增长率为 65.07%,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比例为 100%,
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1 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均为 100%。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级。
个人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60% 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可解
除限售额度为限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并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除 2 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剩余 72 名激励对象 2025 年度绩效考核
结果均为优秀,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根据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安
排,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72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2,466,504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63%,具体如下:
剩余未解
获授的限制 本次解除限
占其获授的限制性 除限售的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售的股票数
股票的比例 股票数量
(万股) 量(万股)
(万股)
HUANG 董事会秘书、
JUAN 副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
杨文华 60.00 18.00 30% 18.00
理
董事、副总经
陈华辉 48.00 14.4 30% 14.4
理、财务总监
董事、副总经
石刘建 48.00 14.4 30% 14.4
理
董事、财务中
陈景淼 24.00 7.2 30% 7.2
心经理
核心骨干人员(共 67
人)
合计 822.168 246.6504 / 246.650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以上激励对象持有的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根据公司 2025 年权益分配
实施方案转增后调整,以上激励对象持有的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因存在小数点,
已四舍五入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亚电子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对
象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事由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披露了《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红利 0.15 元(含税),本次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披露了《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鉴于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已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
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
派息等事项,公司应按照《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方法对回购价格、回购数
量进行调整。
(二)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次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
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为 6.56 元/股,经实施公司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已自授予价格 6.56 元/股调整至 6.41 元/股。
根据上述公式,在前次调整后回购价格 6.41 元/股的基础上,根据 2025 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6.41-0.21)÷(1+0.2)=5.17 元/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次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按如下公式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上述公式,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调整为 75,456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亚电子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条件及成就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
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
该等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75,456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新亚电子就本次回购注销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本次
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5,456 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调
整后的价格为 5.17 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390,107.52 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
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 75,456 股,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
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亚电子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
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回购注销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
限售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回购注
销所涉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