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26-72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辉开”或“公司”)分别
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2026 年 1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
及提供担保事宜的议案》,同意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根据需要分次向银行及
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 199,500 万元人民币,并为以上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该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本
次综合授信额度、预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综合授信、担保事宜另行审议程序。实际
担保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使用。在不超过已审批担保总额度的情况下,公司
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各子公司(含授权期限
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
保合同为准。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6 年
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
二、担保进展情况
基于前期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及授权,近日公司发生以下事
项:
-1-
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了《额度授信
合同》,兴业银行向深圳新辉开提供额度授信人民币6,000万元。经纬辉开、永
州市新辉开科技有限公司、永州市福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签署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前述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截至目前,深圳新辉开已向兴
业银行就此授信额度实际提款2,000万元。
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了《综合
授信协议》,光大银行向新辉开贸易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经纬
辉开与光大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向光大银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以担保新辉开贸易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
部债务。截至目前,新辉开贸易已向光大银行就此授信额度实际提款1,000万元。
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协议》,光大银行向福
星电子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经纬辉开与光大银行签署了《最高
额保证合同》,向光大银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福星电子按时
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截至目前,福星电子已
向光大银行就此授信额度实际提款1,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力嘉路 102 号、108 号第 6 栋
法定代表人:周成栋
注册资本:21,063.4355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97120T
-2-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设立时间:1995 年 5 月 23 日
企业股东: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新辉开 100%的股权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
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池零配件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
显示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智
能车载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家用
电器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
与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单位:元
项 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854,382,501.51 2,239,248,943.89
负债总额 1,371,315,364.56 1,756,648,646.34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403,905,143.80 537,062,624.81
流动负债总额 1,188,750,757.92 1,562,864,457.52
净资产 483,067,136.95 482,600,297.55
项 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91,385,382.36 1,393,134,460.92
利润总额 -6,601,325.97 -162,069,009.53
净利润 -3,958,368.02 -173,993,834.10
上述经营及资产财务数据中,2025 年度相关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6 年 1-3 月相关数据未经审计。
(二)新辉开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新辉开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3-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岗社区力嘉路 108 号 A 栋 A5-06
法定代表人:周梦杰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D0N3WP2Y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设立时间: 2023-10-25
企业股东:公司全资子公司经纬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持有新辉开贸易
(深圳)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
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
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
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与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单位:元
项 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4,299,379.13 51,889,410.33
负债总额 52,675,058.02 39,237,907.7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0,000,000.00 10,0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52,675,058.02 39,237,907.71
净资产 11,624,321.11 12,651,502.62
项 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7,891,587.44 89,860,281.24
利润总额 -1,027,181.51 160,021.99
净利润 -1,027,181.51 150,598.33
上述经营及资产财务数据中,2025 年度相关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6 年 1-3 月相关数据未经审计。
-4-
(三)永州市福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永州市福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九嶷大道与谷源路交汇处二栋 101、
法定代表人:朱仕龙
注册资本:3,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100565922600P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设立时间:2010-12-06
企业股东: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福星电子 100%
的股权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学玻璃制造;电子元器件制
造;电子产品销售;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单位:元
项 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21,280,624.96 506,504,497.83
负债总额 165,595,155.89 346,578,339.37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27,400,000.00 26,0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132,772,930.11 313,889,062.82
净资产 155,685,469.07 159,926,158.46
项 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2,937,832.85 160,396,880.77
利润总额 -5,549,279.85 9,067,971.27
净利润 -4,572,218.63 8,592,449.04
上述经营及资产财务数据中,2025 年度相关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5-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6 年 1-3 月相关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新辉开科技有限公司、永
州市福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新辉开科技有限公司/永
州市福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
合同”。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
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权额
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
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
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
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
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保证额度有效期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6 年 07 月 30 日至 2027 年 03 月 01 日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
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
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
第四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
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
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
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
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
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
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
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
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
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
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
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7-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
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
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第六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
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
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
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
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
问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
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七条、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
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
权清偿完毕为止。
-8-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经保证人和债权人各方协商同意并采用书面形
式,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后生效。
(二)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受信人:新辉开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
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
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由此而产生的合同约定的担保范
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
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主合同约定的债
权确定期间届满;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
保证人终止本合同;受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
其他情形。
保证方式:保证人在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
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
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
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
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
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
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
-9-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各
方签署时间不一致时,以最后一方签署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保证人
和授信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
然有效。
(三)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受信人:永州市福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
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
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由此而产生的合同约定的担保范
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
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主合同约定的债
权确定期间届满;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
保证人终止本合同;受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
其他情形。
保证方式:保证人在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
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
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
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
- 10 -
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
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
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各
方签署时间不一致时,以最后一方签署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保证人
和授信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
然有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担保额度总计 199,500 万元;公
司及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11,002.2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44.33%(其中子公司为母公司经纬辉开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
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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