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6-060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为公司下属公司。
人民币 4,248,584.72 元,案件二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8,786,373.27 元。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
资子公司北京华素堂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泰和养老服务产
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泰和)因与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临建设)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临建设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法院已受理本案。中临建设于 2026 年 6 月申请财产保全,截至公告披
露日,久久泰和及其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金额合计 9.67 万元。公司
已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26)京 0111 民初 18090 号】,
本案将于 2026 年 8 月开庭审理。
案件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
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递
交《民事起诉状》,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院
已受理本案,案号为(2026)京 0109 民初 7485 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泰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自 2021 年起,就被告开发
的“泰和睿园”项目,陆续签订了七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
该项目下的多项装修改造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施工图纸
及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履行了施工义务。
大部分工程均已按期竣工,并经被告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原告的合同
义务已履行完毕,但被告均未完全支付各合同的工程款项。为彻底解决工程款拖
欠争议,双方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泰和睿园项目工程款和
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后,被告仅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支付了第一期款项
求。
(三)诉讼请求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款本金总额 4,248,584.72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 2025 年 12 月 1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案件二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被告因承建“海淀区两园之间村庄安置房某期项目”向原告采购商品混凝土,
原告供货后被告迟迟不予支付货款,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原
告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元并支付自 2026 年 6 月 4 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计算后续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全部
付清之日止;
(以上款项共计:8,786,373.27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涉及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
合计为人民币 917.37 万元。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
项共计 7 项,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 被告/被申 涉案金额 案件
序号 案号 案由 诉讼/仲裁请求 判决/调解结果
申请人 请人 (万元) 进展
元; 京 0106 民初 59887 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
的逾期付款利息 775,186.11 元并支付自 2025 年 9 月 19 1、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六局
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
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计算支付 4,306,589.50 元,因支付方式产生的贴息费由北京中实
后续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中铁六局集
团有限公司
(2025)京 买卖 (以上款项共计:5,281,775.61 元) 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
中实新 交通工程分 履行
材料 公司、中铁 完毕
六局集团有
限公司
元,由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六
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由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先行垫付,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中
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5 日前给付北京中
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已全部回款 4,365,523.16 元。
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中铁六局集 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
团有限公司 2,377,549.00 元,因支付方式产生的贴息费由北京中实
(2025)京 买卖
中实新 交通工程分 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达成
材料 公司、中铁 2、若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六 调解
六局集团有 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
限公司 务,则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
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元,由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六
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被告/被申 涉案金额 案件
序号 案号 案由 诉讼/仲裁请求 判决/调解结果
申请人 请人 (万元) 进展
已回款 700,000.00 元。
元; 沪 0106 民初 40975 号】,判决如下:
的逾期付款利息 1,177,287.12 元并支付自 2025 年 9 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上海工
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计算支 2、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
(2025)沪 程局集团有 买卖
中实新 付后续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履行
材料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285,000.00 元; 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1,918,435.60 元为基数、从 2025 完毕
有限公司
请求。
已全部回款 6,830,974.85 元。
元; 皖 02 民终 1421 号】,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
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1,366,941.15 元并支付自 2025 年 9 1、双方共同确认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
月 13 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司欠付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 7,594,117.50
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计算 元,逾期付款利息 430,148.76 元;
中铁上海工
支付后续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2、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调解协议签订
程局集团第
(2026)皖 一工程有限 买卖
中实新 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具逾期付款利息部分对应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中铁上 达成
材料 5、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 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调解
集团有限公
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第一期款项后,北京中实新材料
司
有限责任公司应于 5 日内向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
法院申请解除就本案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
有限公司以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财
产保全措施;
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
原告/ 被告/被申 涉案金额 案件
序号 案号 案由 诉讼/仲裁请求 判决/调解结果
申请人 请人 (万元) 进展
权按照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5)皖 0207
民初 10842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 7,594,117.50 元及
逾期付款利息,在扣除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
限公司已支付款项后,立即向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约定将上述款项按期、足额支付给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
责任公司后,双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结清,双方就本案
再无其他争议;
由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1,988.00 元,由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68,381.06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36 元,减半收取计 168.00 元,
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暂未回款。
期付款利息 510,327.90 元,并支付自 2026 年 4 月 24 日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2,690,000.00 元;
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暂计算至 2026 年 4 月 23 日的利
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计算后续 息 161,256.00 元,并继续向申请人支付以 2,690,000.00
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计算,自 2026 年 4 月 24 日
(2025)京 中国建筑第 买卖
中实新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保函费 6,096.00 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函费 6,096.00 元; 已裁
材料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案件仲裁费和保全费 5,000.00 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 5,000.00 元; 决
元、机构费用 20,728.16 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
由申请人承担 5,618.27 元,被申请人承担 50,564.41 元。
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暂未回款。
原告/ 被告/被申 涉案金额 案件
序号 案号 案由 诉讼/仲裁请求 判决/调解结果
申请人 请人 (万元) 进展
期付款利息 587,544.12 元,并支付自 2026 年 4 月 28 日 1、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北京市政建
起以欠付款项 16,372,568.11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 起十日内向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 一审
设集团有限
(2026)京 买卖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3,592,773.36 元; 已判
中实新 责任公司、
材料 北京市政路
桥股份有限
公司
元; 京 0112 民初 197 号】,判决如下:
北京城建轨
的逾期付款利息 278,606.91 元并支付自 2026 年 5 月 26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
道交通建设 一审
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司货款 1,551,787.5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以 1,551,787.50
(2026)京 工程有限公 买卖 已判
中实新 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计算支 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1 月 6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材料 付后续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
集团股份有 上诉
限公司
元;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尚在进展过程中,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后续进展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之一】;
事起诉状》;
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号】;
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