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业: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5 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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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32         证券简称:新产业          公告编号:2026-067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厦 21 楼董事会议室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新产业生
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
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9,334,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2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9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385,176,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23%。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 29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9,104,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518,830,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69%;
反对 5,679,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28%;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3,423,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5.2055%;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518,892,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88%;
反对 5,616,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9%;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3,485,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5.1483%;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 审议并通过《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518,892,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88%;
反对 5,616,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9%;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3,485,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5.1483%;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熊洁律师、杨燕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
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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