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8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8 月 5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8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8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参加股东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
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7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22,463,70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439,578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24%。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7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439,578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24%。
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242,0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31%;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95,6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25%;
反对 20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6%;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李梦源律师、郑晓欣律师出席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