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
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乔路
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路铭”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
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乔路铭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43 号)。2026 年 7 月 15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772 号),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在
北交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3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58,067,181.32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乔路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12952 号)。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
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与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
根据《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 调整前拟募集 调整后拟投入
项目 投资总额
号 资金投资额 募集资金
乔路铭新能源汽车智能及轻
期)
汽车轻量化内外饰件智能制
造项目(一期)
合计 658,201,778.72 658,201,778.72 658,067,181.32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汽车轻量化内外饰件智能制造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乔路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乔路铭”),为确保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 25,029.37
万元向宁波乔路铭提供无息借款,根据实施“汽车轻量化内外饰件智能制造项目
(一期)”实际资金使用情况,在借款总额度内一次性或分次逐步向宁波乔路铭
发放借款,宁波乔路铭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到期后提前偿还或到期续借。
本次借款仅用于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为加强募集资金
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宁波乔路铭已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四、本次提供借款的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乔路铭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E1THGC8D
成立时间:2024 年 10 月 15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前湾新区玉海东路 68 号 12 号楼 A109
法定代表人:黄胜全
注册资本:1,888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
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
售;塑料制品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宁波乔路铭 100%股权
五、本次提供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将募集资金以提供借款方式投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募投项目实
施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
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六、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宁波乔路铭已设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本次提供借款资金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管
理。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意见
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
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
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
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
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为丰 占利民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