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作为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联科技”或“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拟开展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了核查,现就该事项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发表如下:
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概述
(一)交易背景及目的
随着公司全球化业务布局及采购原材料,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外币业
务,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外汇市场波动较大,外汇风险
显著增加。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
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适时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主动应对汇率波动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交易类型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
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利率互换、利率期权、外汇期
权业务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产品等。
(三)交易金额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在存续期内任
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总额度不超过 2 亿美元(或等值外币),使用期限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
循环滚动使用。
(四)资金来源
本次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
金。
(五)授权事项
为提高决策效率,及时办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
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及全权办理与本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等,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
在上述额度范围及交易期限内根据业务情况和实际需求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稳健原则,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相关,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以规避
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仍存在一定风险:
期保值类业务,存在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外汇金融衍生品价格
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性风险。
风险。
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风险控制措施
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
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行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交易决策、操作流程、信
息隔离、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管理流程,以防范法律风险。
务部将持续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金融衍生
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公司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有效规避外汇市
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
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及《企
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科目中。
五、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及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
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表示同意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根
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进一步提高应对外汇波动风
险的能力,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在存续期内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总额度不超过 2 亿美元(或等
值外币),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
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家联科技本次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已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开展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规
避业务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具有一定必要性。同时,公司已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措
施。
综上,保荐人对家联科技本次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同时,保荐人提请公司注意: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严
格遵守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各项内控制度,不得以投机或套利目的进行衍生品交易;
公司应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和风险责任教育,落实风险控制体系、具体措施以及责
任追究机制,严格防控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各项风险,切实做好信息披露。
保荐人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
控制措施,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固有的汇率异常波动风险、履约风险、内部控
制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
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娄众志 许东宏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