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业务规则及《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非交易形式的期货、
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前述产品的组合,其基础资产包括证券、指数、利率、
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或其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
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
展该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
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
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
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
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
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
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在种类、
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
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
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对于审批权限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执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财务部
应当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金融衍生
品交易方案,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各经营管理部门职责为:
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
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董事会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
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各子公司如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
度》及流程,严格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进行金融衍生
品交易。具体包括:
信息。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财务部及时、准确地汇报相关数据信息;
向董事长汇报并履行审批程序。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交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
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金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流程
动趋势进行研究和分析,通过对拟进行衍生品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分
析,根据向金融机构咨询报价,提出开展或终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并形成
操作方案;
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期限、交易对手方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
请指令,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指令,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最终交
易价格不得偏离公司审批价格合理浮动范围;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不得泄露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金
融衍生品交易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金融衍生品协议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
算。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
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包括金融
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等内容。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
报董事长,及时做出判断并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当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交易已确
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定期出具金融衍生品分析报告,并报送董事长、审计部
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
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等内容。
第七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照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在披露定
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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