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38 证券简称:长鹰硬科 公告编号:2026-074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经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出具《关于同意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
(证监许可[2026]1446 号)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8,095,400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每 股发 行价格 为人 民币 18.89 元 ,募 集资金 总额 为人民币
金净额为人民币 291,936,382.36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1112
号《验资报告》
。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长裕硬质新材
料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的募集资金,并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和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四
方监管协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甲方须在
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
得进行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规则中相关条款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
行持续督导,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添、孙骏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以邮件形式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箱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各方在合理的期
限内无法达成一致,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1)
甲方一: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
甲方二:江西长裕硬质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与“甲方一”
以下合称“甲方”
)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甲方须在
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
得进行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规则中相关条款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
行持续督导,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添、孙骏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以邮件形式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箱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
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各方在合理的期
限内无法达成一致,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一式 8 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2)
甲方一: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
甲方二:江西长裕硬质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与“甲方一”
以下合称“甲方”
)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甲方须在
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
得进行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规则中相关条款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
行持续督导,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添、孙骏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以邮件形式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箱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第六
条约定的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
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各方在合理的期
限内无法达成一致,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一式 8 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五、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募集资金专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户用途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 中信银行股份有 研发中心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苏州分行 设项目
年产 1800 吨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 交通银行股份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昆山分行
金制品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 年产 1800 吨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金制品项目
六、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