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致: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能源集团长
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
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
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
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能源
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且已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关于本次股东会的
通知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对
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且上述公告已
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召集人在发出上述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
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8 月 4 日(星期二)
下午 3:0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
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
间:2026 年 8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开始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4 日上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86 人,代表
股份 2,163,114,2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40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16,488,65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0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85
人,代表股份 87,784,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1,158,72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24%。
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
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 2026 年 7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的《股东名册》以
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
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代表股份 46,625,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9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84 人,代表股份 46,625,60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94%。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组织人事部、财务部、审计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
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60,560,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9%;反对 2,1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4%;弃权 35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230,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04%;反对 2,194,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96%;弃权 35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60,462,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4%;反对 2,32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6%;弃权 3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132,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92%;反对 2,326,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04%;弃权 3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5%。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获得了通过。议案的表决
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四、结论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
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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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二〇二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