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05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43.63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10.5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403.8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出具容诚验字[2025]361Z0009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按规定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
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20,361.52 万元。截至 2026 年 6 月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一、募集资金总额 38,403.86
减:直接支付发行费用 5,296.85
二、募集资金净额 33,107.01
减: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已使用金额 15,803.95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归还金额 4,991.12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到期余额 6,670.00
银行手续费支出及汇兑损益 0.18
加:
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 226.52
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印花税) 8.28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项目 金额
三、报告期期末募集资金余额 1,318.98
注:以上表格中的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
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西江南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
储存管理,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内。
有限公司鹰潭月湖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韩亚半导体材料(贵溪)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鹰潭四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 2026 年 6 账户状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月 30 日余额 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
限公司鹰潭高新开发 14397401040009723 已注销
技股份有限公司
区支行(注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
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 64220078801700000225 369.03 使用中
技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注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韩亚半导体材料
司南昌广场南路支行 8115701011900319297 358.17 使用中
(贵溪)有限公司
(注 3)
韩亚半导体材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贵溪)有限公司 限公司鹰潭四海支行
注 1: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高新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签署方为其上级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月湖支行。
注 2: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签署方为其上级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注 3: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广场南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
方为其上级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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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1。
(二)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及调整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3 日召
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增加部分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募投项目“营销中
心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 5,357.50 万元(截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数据,包括累
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及现金管理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具体金额以实施变
更时的募集资金金额为准),全部变更投入至“铜球系列产品产业化扩产项目”。同意
增加“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保荐机构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三)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系项目处于建设期,募集资金将继续用于实施承诺项目所致。
募集资金将继续用于实施承诺项目所致。
入至“铜球系列产品产业化扩产项目”。
因系项目处于建设期,募集资金将继续用于实施承诺项目所致。
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印花税)所致。
(四)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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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费用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7,022.67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
定,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西
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361Z0495 号),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
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五) 闲置募集资金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
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
币 30,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
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等),现金管理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
额度范围及使用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
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不超过
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有效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额度范围及使用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同时,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
余额以协定存款的方式存放,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起不超过 12 个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20,361.52 万元,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12,980.10 万元(含累计收到利息收入和投资理财产品收益
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到期的金额 6,67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归还金额 4,991.12 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1,318.98 万
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 39.21%,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主要系
项目尚未建设完毕。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不断推进,募集资金将逐步投入使用。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
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目的在于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
益,本项目实施完成后,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研发能力。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说明
前次募投项目中,“年产 1.2 万吨电子级氧化铜粉建设项目” 、变更后的“铜球系
列产品产业化扩产项目”尚处于建设期,暂未达到产出条件;“营销中心建设项目”已
终止实施。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2。
四、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不存在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