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4 17: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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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11 年 8 月 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2026 年 8 月 4 日
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资金、财
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指公司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委托银行、证券、基金及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
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
                                        — 1 —
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
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为公司闲置自有
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使用国
家专项补助资金、公司借款取得的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在购买时确认合同中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
风险等级、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公司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
易标的原则上应为短期(不超过十二个月)、流动性好、安
全性高、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
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资
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固定收益类产品及经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其他理财产品。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等要求执行,并
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 2 —
  第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
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授权额度与期限内统一组织
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
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预计
的理财范围不得超出本制度规定的短期(不超过十二个月)、
低风险理财产品范畴,确需投资超出前述范畴产品的,应当
单独履行专项审议程序。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
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若委托理
财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
当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在授权额度与期限内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且
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
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对具体委托理财
业务行使审批权,并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公司财务管理部
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
                          — 3 —
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涉及与受托机构、理财产品发
行人、承销方等主体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严格履行关联交
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按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
用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
和操纵市场。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
和执行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委托理财计划:在董事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及
理财额度内,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市场利率波
动趋势,对委托理财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
行性分析;对受托方的资信情况、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
与风险评估,并据此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计划。
  (二)办理理财申购:筛选资信优良、财务稳健、运营
规范、综合实力较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合作方;完整
归集委托协议、理财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严格遵照公司
资金管理规定履行逐级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财务管理
部负责办理银行类理财产品的全部交易手续。
  (三)财务管理部、投资发展部在筛选受托机构及理财
产品前,应当排查受托机构、理财产品发行人、承销方是否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4 —
存在关联关系,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履行
回避程序,交易事项参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
  (四)投资期间管理:建立委托理财产品管理台账,每
月月底汇总当月委托理财业务及收益情况;对委托理财额度
进行管控,确保过去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符合本制度规定;
密切关注理财产品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形及时上报,并制
定应急处理方案,防范资金损失风险。
  (五)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
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并完成账务处
理,将相关合同、协议等重要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除银行理财产品以外的
其他委托理财产品的操作事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公司委托理财计划,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
范围及期限内,严格执行短期低风险类理财产品的交易操作。
  (二)投资发展部以经审批通过的《理财审批表》及相
关合同文件为依据,由投资发展部证券投资人员执行交易操
作,财务管理部协同完成资金划转等手续。
  (三)建立委托理财产品管理台账,确保台账准确、完
整、及时,作为会计核算和风险监控的基础依据;每月结束
后三个工作日内,汇总月度交易及收益明细并报送至财务管
理部。
                       — 5 —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
  第十八条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公司财务管理部、投资
发展部应持续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发
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须立即向管理层报告;若异常
情况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须
同步向董事会报告: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
止、到期不能收回;
  委托理财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异常情形且属于法定重大
事件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
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风控合规部(审计室)为委托理财业务
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每
季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发现违规操作的,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监管要求,在定期报告中及时、
准确、完整地披露委托理财事项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
  — 6 —
知情人员,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管理规定。未经公司授权,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传播。违反本规定的,
将依据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其相应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过程中,因相关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未履行
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委托理财审批程序,或超越审批
权限进行委托理财的;
  (二)使用非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
  (三)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信息披露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前款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决策
权限、实际参与程度以及风险控制履职情况等,合理划分直
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过错程度分别给予警告、
记过、降职、免职、扣除绩效薪酬、要求赔偿全部实际损失
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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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不一致或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公司《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理财业务管
理制度》同时废止。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 理财审批表
   — 8 —
  附件 1
                  理财审批表
一、产品简况
产品类型(勾选)     □结构性存款 □银行理财产品 □国债逆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
             □收益凭证 □资管计划 □券商固收类产品 □其他(经批准)
  申购金额
  年收益率
  受托机构
  理财期限
  赎回约定
  风险状况
   经办人
二、审核/审批意见
财务管理部负责人
投资管理部负责人
  财务总监
   总经理
   董事长
三、理财产品明细
  产品类别       购买前累计金额   本次购买金额    购买后累计金额
  结构性存款
 银行理财产品
  国债逆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
凭证/资管计划/券商
   固收等
 理财合计金额
   备注:
                                认购日期: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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