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ST 中岩 公告编号:2026-069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3 日下午 14:0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
侯区天长路 111 号永安公服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3 日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明俊主持。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化岩土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40 人,代表股份 592,221,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8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9,081,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31 人,代表股份 583,139,73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86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939 人 , 代 表 股 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9,08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30 人,代表股份 54,506,97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79%。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同意 590,564,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03%;反对 1,3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235%;弃权 332,7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931,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3951%;反对 1,3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17%;弃权 332,70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232%。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向法院提交书面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0,52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141%;反对 1,3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235%;弃权 369,6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894,9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3371%;反对 1,3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17%;弃权 369,60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2%。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
授权人士办理公司重整及预重整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0,498,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091%;反对 1,25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116%;弃权 469,4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86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2907%;反对 1,25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11%;弃权 469,40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8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陈艺律师、胡之舟律师见证本次股
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议;
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