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符合《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6 年 8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预留授予日的规定。
或安排。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以 2026 年 8 月 3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38.9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8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4,050 股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心技术人员、核心销售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不包括外籍员工。
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8 月 3 日为预留授
予日,以 38.9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8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4,050
股限制性股票。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