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26-042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北京佰信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信公司)对北
京信沃达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沃达公司)、茂名
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起股东会决议撤
销之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信沃达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
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为北京信沃达海洋科技有限
公司向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壹亿元借款
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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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佰信公
司的诉讼请求。
佰信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
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26-00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信沃达公司和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6)京 02 民终 7635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当事人请求撤销公司决议,其法定情节应为以下情形之
一:1.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2.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但结合本
案现有证据,未见本案诉争的 2025 年 5 月 27 日信沃达公司
决议存在前述法定应予撤销之情形。佰信公司所主张的表决
权回避规则,其援引的法律依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的
表决权回避规则。而本案诉争的公司决议事项,并不属于前
述范畴。佰信公司要求将本案法律关系适用法律规定的关联
担保之表决权规则,缺乏法律依据。在法律对此没有规定,
且公司章程亦无此约定的情况下,佰信公司主张本案诉争的
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正确,本院
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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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佰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
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 2 起,涉及金额为人民币 563.84 万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12%。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
影响
公司与信沃达公司的借款属于合并报表范围内部资金
往来,因此本案不会导致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总额发生明显
变动,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大。
五、备查文件
(2026)京 02 民终 7635 号。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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