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一)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象条件: (二)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六)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内容及实施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实施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