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仕佳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
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公司
提供文件、披露公告及其签章、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文件副本、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前提下,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
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日期距本
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议于 2026 年 8 月 3 日 14:00 在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 201 号仕佳光电子产业园研
发楼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3 日 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召开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6,462,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6.829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
的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确认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并经公司确
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49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32,275,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08%。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0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98,738,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99%。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列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
议通知中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根据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分析报告的议案》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其中,议案 1、2、3、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议案 1、2、3、4、5、6、7、8、9、10、11、12、13 已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13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