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许
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许昌开普
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与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
务。对于不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部门、子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事务部提交相关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并及
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四)总经理审核确认;
(五)董事长审核确认;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与豁免情形作暂缓与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管理规定》和本制度
规定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
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及
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许昌开
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