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7 证券简称: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9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花香、深圳东创数智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创数智)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签署了《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
议”)及于 2026 年 6 月 8 日签署了《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
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召开了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宁花香、东创数智签署《关
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宁花香、东创数智签署的补充协议(二)的内容摘要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1:宁花香(以下乙方 1 和乙方 2 合称“乙方”)
乙方 2:深圳东创数智技术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6 年 8 月 3 日
(二)对原协议第三条“认购金额与认购数量”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由乙方 1 和乙方 2 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数),乙方 2 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23,208,326 股(含本数)。认购数量的确定
方式为:认购金额/发行价格=认购数量,如出现不足 1 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
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则乙方的认购数量将做相应调整。若在定价基准日至
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将依照本协
议相关约定确定的调整后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对补充协议(一)第二条“发行方案调整内容确认”条款进行修改如下
各方确认,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定价机制按本补充协议第一条修订内容执
行。
各方确认,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按照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其中乙方 1 认购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1,509.73 万
元(含本数),且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23,208,326 股(含本数),乙方 2 认购资
金不超过人民币 31,509.73 万元(含本数),且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23,208,326
股(含本数)。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并由甲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确定。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乙方认购的本次
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依照调整后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四)协议效力与原协议、补充协议(一)关系
除本补充协议(二)第一条及第二条明确修改涉及的内容外,原协议、补充
协议(一)其余条款继续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仍应严格履行。
如本补充协议(二)与原协议、补充协议(一)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
本补充协议(二)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二)未涉及的事项,仍以原协议、
补充协议(一)的约定为准。
(五) 生效条件与履行安排
本补充协议(二)的生效仍以原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包括但
不限于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甲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等)成就
为前提,本补充协议(二)不得单独生效。
乙方 1、乙方 2 仍应按照原协议第四条及本补充协议(二)第一条调整后的
认购金额与认购数量,在收到甲方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
书》后,按时足额支付认购价款。相关支付时限、账户信息及验资流程继续适用
原协议第四条的约定。
因发行数量或价格调整导致的股票登记数量变化,不影响原协议第五条关于
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衍生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六)陈述与保证的更新
各方再次确认,截至本补充协议(二)签署之日,其均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主体,具备签署及履行本补充协议(二)的完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签署
本补充协议(二)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授权,且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
律、法规或协议。
甲方保证,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已履行必要的董事会等审议程序,并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七)违约责任与免责情形
原协议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继续适用于各方在本补充协议(二)项下
的义务。若乙方 1 或乙方 2 发生逾期支付认购价款的情形,其违约金计算基数应
以本补充协议(二)调整后的认购金额为准。
如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导致本次发行方案需进一步调
整或终止,则任何一方均不因此构成违约,且无需向其他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协议第十条第四款的约定继续适用。
(八)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补充协议(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仍适用原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备查文件
(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
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