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
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李军、叶慧慧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 律师按 照律 师行 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 责精神 ,
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18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8 月 3 日 15:3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崇
军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 年 8 月 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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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3 日 9:15-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4 名,
代表股份数 64,873,0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707%。股东代
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3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17,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51%。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共计 13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6,690,23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158%。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
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
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
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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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
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经 验 证,本 次股 东会 投票结束 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 议案的现 场投票 、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铁一体化工程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980%;反对 3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845%;弃权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3,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944%;反对 389,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644%;弃权 11,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41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6,204,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723%;反对 3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912%;弃权 9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9,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014%;反对 394,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110%;弃权 9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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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 上 所述, 本所 律师 认为:公 司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 程序、召 开程序 、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
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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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 浩
经办律师:李 军
叶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