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致: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7 月 18 日披露了《华峰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3 日 15 点 00 分在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 1688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号行政楼二楼 205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尤飞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 1688 号行政楼二楼 205 会议室。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3 日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代表股份 3,218,373,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普通股总股份数的 64.8533%。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1,25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普通股总股份数的 0.025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07 人,代表股份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票、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16,712,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84%;反对 1,591,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5,281,6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76%;反对 1,591,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62%;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16,717,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85%;反对 1,396,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5,286,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6%;反对 1,396,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1%;弃权 259,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3%。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议案均获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陈海东:
颜克兵: 纪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