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生物: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3 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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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永顺生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戴毅、姚亮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
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
会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1.19 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7 月 1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bse.cn)上发布了《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广东省现代农业
集团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谭德明主持,就《股东
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
共计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6,387,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1.86%,其中: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192,902,768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24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 2026 年 7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结合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以赞成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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