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8月3日经七届三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
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浙江健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具有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以下简
称内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办法,对公司、公司所属拥有实际控制权
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属子企业)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的财务收
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审查、评价,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均适用本制度。公司内审机构对所属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实行统一管理及指导。
第三条 公司内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及本制度,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配备、职责权限、
审计工作程序和责任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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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内审机构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及本制度,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
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二章 公司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
配合公司内审机构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公司内审机构工作。公司内审机构应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以有效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
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所属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支持配合公司内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
审计,不得妨碍公司内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 公司内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内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董事会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
(二)对内控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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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内审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审计;
(四)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可靠信息和建设性意见;
(五)负责公司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开展各项内部审计业务;
(七)公司内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及相关材料,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制定整改措施实施计划限期整改,如发现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可采取必要的
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十)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
意见;
(十一)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公司内审机构开展的内部审计业务是为了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独立评价而客观地审查证据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
计、目标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经营效益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尽职调查审
计、后续审计、评价内部控制等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机构的主要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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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审核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必
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件,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二)参加经营、财务、经济管理以及与审计任务相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
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
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
(七)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八)在内部审计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抽调其他职能部门的人员担任临时
审计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九)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凡属于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内的,被审计单位有责任无条件接受公
司的内部审计,并如实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要的所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必要时审计人员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
计单位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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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提前向被审计部门发出内部审
计通知,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二)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部门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
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做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
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并连同被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
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
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处理决定,由公司内审机构复审并经
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内审机构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五条 审计结论和通知下达后,公司内审机构应督促被审部门和有关部
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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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被审部门应
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的结果应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机构应进行后续审计,促进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
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公司内审机构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
结果,向被审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
以相应处罚: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
予以相应处罚:
(一)违反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
(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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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