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科股份: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2 17: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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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
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惠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
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
所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均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国内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衍
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内控管理及操作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统一管理,由公司授权资金管理处具体操作和
管理。
  业务部门: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提供外币销售
采购情况和外币应收应付款项计划。
  资金管理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
作和管理。
  财务共享中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账务处理。
  审计监察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工
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法务部:公司法务部负责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分
析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保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董事会办公室: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审议程序相关流程的
推进,并负责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
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
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资金管理处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公司统一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规范、审批流程及相关要求。
  (二)审核控股子公司提交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对审核的交易进行统一备案,
并向其反馈审核意见。
  (三)定期对公司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期限、盈亏状况等进行
监控和检查,如发现异常、风险过高等情形的,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通知其整改。
  (四)每月末应分析交易品种、持仓规模、持仓时间、已到期交割情况、估值情况
等信息。
  (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负责公司汇率风险管理、
市场分析、产品研究、策略评估及向公司提供整体管理政策建议等工作。
  (六)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按
规定披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拟开展或签订期货和衍生品合约,须严格遵照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基本
管理原则,并按照以下要求开展交易:
  (一)须事先评估分析拟操作的交易方案,报备资金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审核产品
主要条款、操作必要性、实施准备、风险分析、风险管理策略等,在核定方案的范围内
办理业务。
  (二)合理配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决策、业务操作、账务处理等专业人员。执行前、
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账务处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三)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公司资金管理处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管理
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
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
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
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
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
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
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
理目标。
  第十五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
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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