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惠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履职绩效深度匹配,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决定董事薪酬方案,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由公司
予以披露;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
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细则》。
第七条 公司总裁办、管理中心、财务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及薪酬结构
第八条 公司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依据年度经营计划、战略目标及财务状况,结
合行业薪酬水平、地区发展状况,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履行职务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的
薪酬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
制度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
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
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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