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关于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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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103 号
致: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一博科技”)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作为一博科技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
的相关法律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或“本法律意见
书”)。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释义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一博科技 指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指
一博科技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附限制性条件的一博科技人民币普通股
标的股票
(A 股)股票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
制性股票 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信达、本所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货币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有差异,
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一、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信达律师同意公
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
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向信达作出承诺,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
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
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四、信达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
法独立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
法律意见。
五、信达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
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信达并不具备核查和
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
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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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年 4 月 16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示期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
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反馈。公示期满后,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深圳市
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通过《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若在本激励
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主要内容为:以实施权益分派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剔除公司股票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不送
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如在实施权益分派前,
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利润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公告了《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
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完成权益分派。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需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上述调整原因、方法,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授予价格由 16.89 元/股调整为 16.79 元/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已经取
法律意见书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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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
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 忠 廖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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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