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证券简称:特力 A、特力 B 公告编号:2026-020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2026 年 7 月 31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07 月 31 日 9:15-9:25 , 9:30-11:30 ,
时间为 2026 年 07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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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公司会议室。
的方式。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名,代表股份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 65 名,代表股份 1,800,2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176%。
份 213,387,321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77%;
B 股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4,735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24%。
份 1,800,4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7%。其中现
场出席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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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6%。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谢烨蔓律师、陈沁律师出席了会议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所有提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 B 股获 B 股有表决 有表决权股 是否
提案名称 A 股获得票数 获得总票数
权股份数的 得票数 权股份数的 份总数的比 通过
比例 比例 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提案名称 获得总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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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聘请了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谢烨蔓律师、
陈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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