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龙股份: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31 22: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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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0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7 月 31 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31 日 9:15 至
公楼会议室(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 299 号)。
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孙耀忠主持。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24,472.814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773%。其中,现场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518.8924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3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4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53.922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73.0024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
股份19.08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474人,代表股份2,953.922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92%。
或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红亮律师、孙艳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
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450.6998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5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8%。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50.8874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61%;反对 13.6050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6%;弃权 8.5100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2%。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443.133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86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3.3215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17%;反对 19.8209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67%;弃权 9.8600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7%。
  (3)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东,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941.941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6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0%。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1.9415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52%;反对 20.0009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8%;弃权 11.0600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红亮律师、孙艳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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