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恒生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5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公司”)2026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一、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
务在公司内部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9 月 6 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 2023
年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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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
权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该次调整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39.44 元/份调整为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并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该次调整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39.31 元/份调整为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未成就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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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该次调整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39.21 元/份调整为 39.01 元/份。
二、关于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鉴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考核达标,原
激励对象中 94 人因离职或职务变更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取消
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6.268 万份;62
名激励对象因 2025 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该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中共有 5.112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公司将予以注
销。
综上所述,本次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合计 31.38 万份。
本次注销在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注销程序合法、合规。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
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注销所涉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的股票期权注销
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