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购买博泰智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5.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
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评估”)以 2026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全部负债进行评估,出具了《福建睿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博泰智能装备(广
(东洲评报字【2026】第 1756 号,
东)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以下称《标的公司评估报告》)。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认真审阅相关资
料后,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外,与
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利益关系
或冲突,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具有独立性。本次评
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
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
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采取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最终
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鉴于本次评估目的系在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行为下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交易提
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
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交易最终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
据,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具有公平合理性,定价依据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体现了市场化定价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
益。
独立董事:汤新华 林晖 李广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