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名单动态管理与更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
的识别、报备、登记、更新及使用管理,确保关联方名单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洲际油气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
方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分、子公司
(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关联方名单管理工作。所属公司应当指
定专人负责关联方信息的收集、更新和报送工作。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关联方名单应当覆盖所有符合认定标准的关
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不得遗漏;
(二)及时性原则:关联方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名单;
(三)准确性原则:关联方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关联关系认定
应当有明确的依据;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可能存在关联关系但形式上不明
显的交易对手,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审慎认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秘办(或证券事务部门)是关联方名单管理的归
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汇总、审核各渠道报送的关联方信息;
(二)建立和维护关联方名单;
(三)对存疑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和认定;
(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可能构成关联方的主体进行认
定;
(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要求,及时维护、更新
关联方库信息;
(六)定期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业务部门、所属公司
通报关联方名单。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认公司关联方名单;
(二)至少每半年对关联方名单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
关注关联方名单是否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
存在应识别未识别的关联方;
(三)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关联方名单的确认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任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秘办报送其本人及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关联方信息;
(二)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更
新报送;
(三)配合公司关联方名单的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所属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同等适用本条关联方信息主
动报送义务。
第八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履
行以下义务:
(一)在持股或控制关系形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秘
办报送其关联方信息;
(二)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更
新报送;
(三)配合公司关联方名单的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 所属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关联方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
作:
(一)所属公司发生股权结构变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合作主体变更等可能导致关联方新增或变更的事项,应当在事项发生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即时报送公司董秘办。
(二)所属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新
识别的关联方信息汇总报送公司董秘办。
第十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新发现可能构成关联
方的主体的,应当及时向董秘办报告。
第三章 关联方的识别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
然人,其认定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从以下渠道主动识别关联方:
(一)公司股东名册及股权结构信息;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信息;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信息;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外部单位的任职情况;
(五)所属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六)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方身份的主体;
(七)未来十二个月内根据相关协议或安排将具有关联方身份的
主体;
(八)日常业务开展中识别的客户、供应商及其他交易对手的关
联关系变化;
(九)其他可能构成关联方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保持对
交易对手方关联关系的敏感性和警觉性。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对
手方,应当主动核查其是否构成关联方:
(一)交易对手方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手方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与已知关联方
存在相似性;
(三)交易条件、定价方式等明显优于或劣于一般商业条款;
(四)对于境外多层离岸平台、境外油气联营合作主体、钻井及
地面工程服务商等交易对手,应当穿透核查其最终实际控制人及受益
所有人。存在股权代持、联合开发安排、关键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形的,
公司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是否为关联方;
(五)其他可能表明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秘办对存疑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时,可以采取
以下方式:
(一)要求相关方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
(二)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等公开信息;
(三)咨询法律顾问或专业机构意见;
(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第十五条 新增关联方的认定,由公司董秘办根据核查结果进行
确认,并报审计委员会备案;对于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涉及金额较大
的新增关联方认定,应当征求审计委员会意见。经确认的新增关联方,
应当及时更新至关联方名单,并书面通知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公司。
第四章 关联方的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向公司董秘办报送其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关联方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二)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三)其他可能构成关联方的主体。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报送。
第十八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在持股或控制关系形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秘办报送
其关联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二)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三)其他可能构成关联方的主体。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报送。
第十九条 关联方报备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
系说明等;
(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
有)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三)关联关系的具体认定依据和所适用的规则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
明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控制方或投
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五章 关联方名单的建立与更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秘办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识别和报备渠道,
建立统一的关联方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名单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一)关联方名称/姓名;
(二)关联方类型(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三)关联关系说明;
(四)关联关系认定依据及所适用的规则情形;
(五)关联关系起始日期;
(六)关联关系状态(有效/失效)
;
(七)更新日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关联方名单的定期更新机制:
(一)季度更新: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董秘办应当对名
单进行全面复核,确保名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年度更新:每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董秘办应当对名单进
行全面梳理和确认,确保与年度报告中关联方披露信息一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对关联方名单进行即
时更新: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发生变动;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动(包括因
婚姻、继承、收养、离异等原因导致的变动)
;
(四)关联方的控制关系、任职情况等发生变化;
(五)新发现应识别未识别的关联方;
(六)其他导致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当
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要求,对已填报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秘办应当建立关联方名单的档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关联方报备、登记、更新的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六条 关联方名单自公司董秘办完成更新并通知各相关部
门之日起生效适用。紧急情况下,经董秘办确认的关联方认定,自认
定之日起适用。
公司及所属公司在收到更新后的关联方名单前已签订合同并开
展的交易,不因名单更新而追溯认定为关联交易。但该交易尚未履行
完毕的,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对于新增的合同变更、补充协议或新的
交易订单,应当适用更新后的关联方名单进行管理;对于已锁定交易
条件和金额的原合同项下履约付款,可免予重新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但应当在关联交易台账中予以标注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关联关系终止后,关联方名单中的相应主体应予标
注“失效”并注明失效日期。自失效之日起,该主体不再被视为关联方,
但失效之日前已启动的交易流程(已进入合同审批或资金支付环节的)
仍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完成。
第六章 关联方名单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
当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
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应当通过关联方名单对交
易对手方进行核查。对于不在名单中但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应
当按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主动核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关联方名单嵌入以下业务流程:
(一)合同审批环节:经办部门应当核对交易对手方是否在关联
方名单中,如在名单中,应当按照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办理;
(二)资金支付环节:财务部门应当核对收款方是否在关联方名
单中,如在名单中,应当确认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三)新业务拓展环节:业务部门在拓展新客户、新供应商时,
应当通过关联方名单进行核查,对于不在名单中但可能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体,应当按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主动核查。
第三十条 公司董秘办应当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业务部门、所属公司通报关联方名单,确保相关人
员及时了解关联方信息。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关联方名单的管
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关注:
(一)关联方名单是否及时更新;
(二)关联方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否存在应识别未识别的关联方;
(四)各责任主体的报备义务是否履行到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关联方名单管理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定期对关联方识别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
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秘办应当建立关联方名单管理的自查机制,
每季度对名单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
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关联方信息的;
(二)故意隐瞒或遗漏关联方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更新关联方名单的;
(四)在交易活动中未按规定查阅关联方名单,导致关联交易未
被及时识别的;
(五)刻意隐瞒境外工程服务商、预付工程款对应隐性关联方,
通过多层境外壳公司规避关联方认定;
(六)未将境外油气联营合作主体、代持合作方纳入关联方名单,
造成大额隐匿关联交易;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因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关联交易违规、遭受监
管处罚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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