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31 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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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健全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并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公司董事会特
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
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
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积
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
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股利、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
的其他方式。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
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情况下,
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届时公司偿债能力、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等因素,以
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
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通过常设电话、公司网站专栏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股东就
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
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制定具体的中
期分红方案。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
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
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
变更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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